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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修订)本次修订做出的修改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经对现行有效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
三、对《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四款中的“监察部门”修改为“监察机关”。
(二)删去第十二条中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同时,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三)删去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款。
(四)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五)将条例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此外,相关法规的法律责任中“行政处分”统一修改为“处分”。
相关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并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