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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鄂财采发〔2021〕8 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国家有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要求,更好发挥政府采购在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中的作用。
二、积极运用支持政策
    (一)提高预留政府采购份额。主管预算单位要统筹协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对照我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单独列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 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00 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4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40% 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以及未达到规定预留比例的,应当说明依据原因。
    (二)加大评审优惠力度。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或采购包,要严格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其中,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小微企业,以价格优惠幅度的上限享受评审优惠: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获得相关证书的企业。
    (三)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中小企业信用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支持中小企业自主选择以保函、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四)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预算单位应当随部门预算公开同步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公开本年度政府采购意向信息。年初部门预算已明确的项目,应于 6 月 30 日前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完善“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信息检索功能,提高政府采购信息查阅效率。探索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向中小企业及时、精准推送政府采购信息。
    (五)及时支付政府采购资金。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应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鼓励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30%。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 7 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 25 日内完成资金支付。
    (六)支持大中型企业带动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鼓励大中型企业依法向小微企业分包。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按《办法》规定,给予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价格评审优惠。
    (七)发挥平台支持作用。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网上商城、网上超市等平台),通过流量引导、搜索排序、加挂中小企业标识以及设立中小企业特色场馆等方式,引导采购人优先采购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承建的工程、承接的服务。

    (八)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各级财政部门、经信部门应当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搭建服务平台,推动有需求的中小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采购人应当积极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服务和便利。

三、建立健全保障措施

    (一)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负有主体责任,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在预算编列、需求和计划管理、评审、签订合同、资金支付等全过程落实各项支持政策。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策执行情况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督促,要按照《办法》要求,从 2022 年起通过部门决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就主要原因和改进措施作出说明。
    (二)强化监督考核评价。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对采购人监督检查、对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对代理机构监督评价范围。各地、各部门应当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目标纳入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将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情况作为预算绩效评价范围。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厅建立考核通报机制,强化监督考核评价结果运用。(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级财政部门、经信部门应当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区集中发布政策文件、政策问答以及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各级财政部门、经信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要按照职责要求,加强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帮助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准确理解和充分运用各项政策措施。
    (四)做好系统保障支撑。结合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总体部署,在预算编制、计划备案、信息公开、合同备案、资金支付等环节,将政策要求内嵌于信息化系统,实现系统自动对比校验、信息提示、数据实时统计分析,实行“行政与技术”双监管。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省有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财采发〔2019〕5 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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